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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注册商标转让需要核实那些

发布日期:2021-09-16 作者: 点击:

安阳注册商标转让需要核实那些


  注册商标就是“未注册商标”对称。指经商标管理机关依法核准注册的商标。商标注册应当符合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在实行商标注册制度的国家,商标一经注册,即授予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和禁止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同一商标或类似商标的权利。现行的商标制度在中国的商标注册和使用系统,在注册商标享有的权利主体根据法律,其商标专用权和排除他人使用相同或相似的商品相同或类似的注册商标指定的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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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阳注册商标公司介绍通过商标局网站查询在本次商标转让之前,拟转让注册商标是否存在前一轮的商标转让。如拟转让商标是由转让人从其他方处受让获得的,则应核实前一轮转让是否已经完成,即是否已核准公告。如前一轮转让未核准公告,则对于本轮转让商标局将不予受理。


  此时,商标专用权尚未转移至本轮的转让人,其并非商标注册人,如本轮的受让人基于其商业考虑仍需与本轮转让人签署《注册商标转让合同》,则应对拟转让商标在签署合同时正处于转让中的状态予以明示,将完成前一轮商标转让约定为转让人的义务,并将此作为受让人分期支付转让费用的时间节点之一。如前一轮转让被商标局不予核准,虽然本轮转让人并非商标注册人,但是其与受让人签署的《注册商标转让合同》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依旧有效,转让人应向受让人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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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在前述情形下,本轮转让的受让人应谨慎考虑在签署《注册商标转让合同》后至商标专用权转让至己方名下期间,对于拟转让商标的使用问题。此时,商标注册人仍为上一轮转让的转让人,本轮受让人应仔细审阅本轮转让人在此期间内是否有权使用拟转让商标,是否有权转许可,并可考虑将本轮转让人与前一轮转让人之间签署的《注册商标转让合同》作为附件,并建议在本轮转让合同中由转让人保证,受让人使用拟转让商标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权利,如侵犯第三方权利而造成的全部损失,应由转让人独立承担,包括但不限于受让人为争议解决的律师费、差旅费等全部合理费用。稳妥起见,建议约定由转让人向受让人提交商标注册人授权转让人是用的《许可使用授权书》,并按照《注册商标转让合同》的约定,写明授权方式、期限和范围等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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