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名称:安阳市天宁商标事务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人:寇经理
电话:0372-5957388
手机:13837221113
邮箱:375121353@qq.com
传真:0372-5957388
网站:www.aytnsb.com
地址:安阳市中华路碧桂园天汇10号写字楼2楼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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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未注册的商标可能构成侵权,如果使用他人未注册的商标,未经许可注册成功后,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自被人发现该商标的所有原商标,并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撤销该商标”的诉讼,那么关于商标是否侵权,要有很长一段时间才能立案。
安阳商标注册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1.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2.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3.伪造、擅自制作他人注册商标标志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作的注册商标标志的;
4.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变更其注册商标,将更换后的商标的商品重新投放市场的;
5.对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二)对《商标法实施细则》中关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认定:
根据《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的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是侵犯《商标法》第三十八条第四项规定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1.销售明知或者应当知道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2.在同一种或者类似的商品上,以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饰,足以引起误认为的;
3.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
二,什么情况不构成商标侵权
(1)使用在先权利不构成商标侵权。
使用者正确使用他有权使用的标志。例如正确使用自己的姓名、商品名称或其他标志。由于使用者的在先权利是合法的,其合理使用不构成商标侵权。
(2)指示性使用不构成商标侵权。
用户人为说明商品或者服务的用途或者合理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不构成商标侵权。如某品牌的墨盒被合理的标记为专为某品牌的打印机使用。
(3)叙事使用不构成商标侵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49条的规定:“注册商标包含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直接代表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数量、重量等特点,或地名,使用注册商标的人有权禁止他人明智地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