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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商标异议制度的主要问题

发布日期:2021-09-29 作者: 点击:

安阳商标异议制度的主要问题


  商标异议是我国商标确权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商标注册申请的必由之路,异议程序直接影响到商标注册申请人对注册商标的取得。历经四次修改后,我国《商标法》中的商标异议制度渐趋合理,但通过实践反映出的问题尚未得到彻.底解决。为了使商标异议制度更加契合完善商标取得制及发挥商标实际功能的需要,本文拟就该制度目前的发展困境及其化解作出进一步探讨,以期为下一次《商标法》修改提供拙见。

安阳商标异议

  我国商标异议制度的主要问题


  由于我国对商标注册申请实施“全.面审查+异议前置”模式,日益繁重的审查工作与对固定的异议期限终将使审查周期的加速进程走向瓶颈。在我国现行商标异议制度框架下,商标确权程序正面临以下问题:


  制度设置不尽合理


  商标权授予作为一项行政行为,应当符合比例原则,即在能够实现行政目的所采取的正确手段中,选择对人民权利侵害小的且与所要达到的目的之间合乎比例的方式。然而我国异议制度作为商标权授予的前置程序,所遭受的大诟病便是程序繁琐、耗时耗力。


  商标经过初步审定并公告后随即进入异议期,期满无异议或经商标局调查核实后认为异议不能成立的,予以核准注册,异议程序结束。但如果商标局做出不予注册决定,被异议人不服,将要经历的程序便是行政复审——司法一审——司法二审,甚至可能触发再审,而法院对行政裁决进行纠正的方式是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然而在历经上述程序后,诉争商标的使用情况与在先权利的状态都有可能发生变化,导致新的事实和理由出现,使行政机关做出与原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引发循环诉讼。商事领域日新月异,漫长而繁琐的诉讼纠缠是当事人、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都不愿看到的。


  由于我国尚未建立商标注册快速审查制度,而在现实情况中,可能存在申请人已经投入使用需要尽快获得商标权以确保自身合法使用、发现有侵权行为需要尽快获得商标权以便及时采取有效的维权措施、收到第三方的侵权警告函需要尽快获得商标权进行抗辩等需要尽快进行商标审查的特殊情形。长达数月的注册审查周期使商标长期处于不确定的状态,也不利于形成健康稳定的市场环境。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的新数据显示,大约九成以上的商标在三个月的公告期内并未受到异议。在注册申请中发挥作用相对寥寥的程序设置,阻碍了绝大部分商标及时获得注册,从效率与公平的角度考虑,其不免是一种对于资源的浪费。

安阳商标异议

  而在我国商标确权和维持制度中,对于商标是否符合注册条件、是否存在侵犯公共利益与在先权益情形的考察,并不只存在于异议程序。基于全.面审查原则,商标注册机关将判断申请商标是否具有禁止注册的对理由和相对理由。已经注册的商标不符合商标法规定的,依据触发主体和违反内容的不同,商标局可以依职权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商评委依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经有关当事人答辩,应当做出维持注册商标或者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裁定。尤其是宣告无效程序与异议程序实质上的审查内容并无区别,前者类似于为在商标获得注册前未能及时察觉不予注册理由而提供的宽限期制度。由商标局或商评委以完全相同的事由分别进行两次行政审查确无必要,一定程度上构成制度重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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